使用情形 1.據本院民國110年9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女兒在場 表示本件拍賣標的為其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無租約;建物係集合住宅,有警衛 室,有汽車車位編號為B3-15號,機車車位編號為B2-82號;建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合雄鳳璽。 惟建物是否確有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或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因係應有部分,故均不點 交。 2.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民國113年11月27日函記載於「民國102年8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 區中正路1400號大樓施工工地」曾發生工安意外;惟此係於本件拍賣建物完成前所生之事,且 本件鑑定報告亦未載有此情,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前往查看建物狀況,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 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六、據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與編定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 8日)住宅區,惟土地之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 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 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等,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