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本院查封時,債權人表示大約自105年就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建物經債權人表示,因為老房子多少有漏水情形,又該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經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管為整幢違建,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本件土地 經查屬板橋都市計畫範圍,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有占有其他土地,土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人 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數月至數年不等),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勘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五、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 然死亡等情形。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 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 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 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 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 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 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 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 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 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九、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 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