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1)本件拍賣標的1409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楊勝傑稱,現由其承租居住中,租賃期│間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43,000元。因租賃期間已屆滿,本件拍定後點交。(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含編號14號停車位,按建物謄本記載係機械式,惟管理員稱因修繕費用問題現無法使用,故拍定人須自行確認使用情形,拍定後點交,請應買人注意。(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5月1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0061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5月1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12642號函覆經查訪在場人表示不清楚;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2309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備註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