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現場第三人林志龍稱,目前拍賣標的由其名下五間公司使用,且尚有其他刑事案件 進行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1819號),當初是借名登記在債務人吳育菱名下, 配有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26號。另提出經公證之書面租賃契約,現由吳育菱出租與中投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12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80,000元,故拍定 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一樓廁所後端嚴重漏水;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