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113年6月11日履勘筆錄所載,拍賣標的148建號建物原為共有人自行居住使 用,惟現無人居住,未出租、出借予他人,亦無配賦停車位;另經地政機關測量後確認 系爭建物無增建等違建情事。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 為都市計畫內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8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 1133039551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3 年8月2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40880號函覆,查無該址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8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6006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 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 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 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