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30630、3063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75地號土地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112年2月1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計小姐在場稱不住在這裡,其為債務人之小姑,如其有由桃園上來台北時,債務人都會讓她居住。B2為地下停車場,現場有1個車位,但無編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得標: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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