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民國113年2月1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頂樓有增建(即4694建號),無出租」等語;113年4月19日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稱前後陽台為增建(即4693建號)。416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469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方式: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469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連,有獨立出口,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方式: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四、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盡速向法院陳報。五、864建號拍定後點交;4693、4694建號若未經建物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