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前後有增建,前方增建部分為陽台,後方增建部分為廚房及 房間,現為空屋無人居住,現無水、電;拍賣之4873建號建物即為增建,該部分因未辦理建築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 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8月2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36598號函,該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 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肆種商業區)(原屬第肆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8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40207號函覆, 自95年迄今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8月30日北市警安分刑 字第1133068150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9 月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6178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因建物謄本完 成日未載,尚無法確認是否為放射性污染建物,是否為輻射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債權人債 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