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183地號土地、580建號建物、4249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李金池在場 稱係由其居住於2樓,1樓堆放物品及祖先牌位,現場有84年製作之內梯通往2樓,經檢視前後陽 台均有增建,拍定後點交。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 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二、424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側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新北拆認二字第 09000007486號)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後側增建部分,經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新北拆認二字第1133223711號)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 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 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 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