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公司之員工導往至現場,現場人表示夆碩股 份有限公司現已無使用,並於今年7月中出租予第三人沛盈實業有限公司(含停車位),拍 賣標的885建號、895建號之牆壁打通。依現場提出之租約影本,本件債務人將拍賣標的於 113年7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出租予沛盈實業有限公司。 二、經查,本件查封效力發生之時點為113年6月24日,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實施查 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 力。又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 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第三人係 於查封後占有,拍定後應予點交。 三、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