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3年7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依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113年8月16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738423號函暨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 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 事,廚房增建處有漏水,客廳牆壁有龜裂及漏水情形。復於113年10月7日測量時,債務人 亦不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莊先生在場表示,本件建物現由其與家屬自行使用,債務 人目前未居住於此,已一年多未回來,地政人員則在場表示該建物屋後有增建(即本件 4846建號建物),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4846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 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 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關於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事,依現有客觀條件認定及查證確有困難,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 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四、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10月16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230699號函暨所附拍賣 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4846建號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其他(法 定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 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 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 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九、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 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 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