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495建號、4796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7月5日現場執行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自行居住使用,經入內查看1樓有 室內梯通往地下室,地下室無獨立出入口,於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67376號)執行時,地政 人員表示為共同使用部分之505建號.非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㈢4796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為主建物(495建號建物)大門後及客廳前方之平台,與主建物 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7月23日函覆稱:4796建號建物係 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現況予以拍照存 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