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㈠144建號、2422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4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承租人吳○娟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 債權人廖陳市子,租賃期間自113年4月10日至114年4月30日,惟所提出書面租約期間為112年 5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嗣債權人陳報係於113年4月10日續約至114年4月30日。因本件查封 日期為113年3月27日,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已屆期,續約日期係在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 債權人,故建物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242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44建號建物)內部相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 113年6月17日函覆稱:2422建號建物係位於防火巷及法定空地上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 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