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7月5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及小兒子自住使用,而經執行人 員檢視拍賣建物之四樓有神龕,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 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標內暫編第4246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占用面積共5.5 5平方公尺,其土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七、據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與編定為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惟土地之相 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 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 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 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