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田古昭靜在場稱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屋況為:建物 內堆置大量物品、天花板油漆剝落、有壁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若共有人一人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標的878建號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 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平鎮(山子頂地 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 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又本 件拍賣標的土地領有(70)平鄉建(非)證字第39號完工證明書在案(70年11月23日建築完 成,該證明係茲為建築物編定門牌、接水、接電,申請發給建築物及其基地位於未實施建築管 理地區之證明,並無建造及使用執照圖說)。 七、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 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八、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