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351地號土地、45建號建物、2491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經債務人葉雪 娥、黃証堅在場陳稱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拍定後點交。 二、經地政人員檢視有增建並與主建物內部相通,據債務人表示一樓樓梯下方牆壁有漏 水,且一樓客廳牆面、樓梯下方、二樓增建及廁所外牆壁均有漏水痕跡,三樓牆壁有地 震裂縫。並表示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 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 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三、249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建成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 仍須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件。1樓後增建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北市都建查字第 1136165272號函)(下同)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 處理,列管拆除;2樓後增建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 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2樓頂增建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 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係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拍定人 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