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3934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9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屬自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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