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即債權人之姊姊施貞如稱,系爭房屋現為債權人及 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但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 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 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本件新莊區信華段二小段28地號之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系爭土地係位於新北 市泰山區信華六街7號建物旁之人行道。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 (塭仔圳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第三種住宅區。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編號145號之停車位,係泰山區信華段一小段86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190建號之所有權應有 部分,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366,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 定後不點交。 四、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 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 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五、又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 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本件拍賣之土地中,新莊區信華段二小段28地號屬該局核發102 泰使字第0209號使用執照(99泰建字第0238號建造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建築法第 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 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故就該土地分割、移轉與使 用上須受限制,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八、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 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九、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 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