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2563建號、3096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及其餘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6月7日現場查封時,2563建號房屋為空屋,據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停車位編號為26 8號,債務人在場稱房屋連同所配B3-241號平面車位一同出租,惟未提出租賃契約。2361建號房 屋為研究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服務處,2084建號房屋為研究苑社區公設(體育館),1316建號房 屋為研究苑社區公設(警衛室)。同年7月22日現場勘測時,2563建號房屋現況仍為空屋。 (三)2563建號登記謄本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 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 權利。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四)3096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為房屋內部之2樓夾層,與主建物(2563建號建物)內部相 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8月22日函覆稱:3096建號建物係 位於夾層之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 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