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二、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查封、指界時,據社區保全魏O棟稱該社區為陸光四村,並稱沒有聽說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據債務人之女王思玟稱廚房地上會滲水,爺爺於113年7月於家中因新冠肺炎病逝。另據承租人湯O宇陳報,其租約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126年12月1日止,故拍定後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42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七、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