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第三人稱係其向債務人承租使用,而債務人具狀稱係出租予第三 人許○強(租賃期間: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萬元)。本件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