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3年8月6號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一樓後方有增建,現則由第三人蕭O甫承 租居住使用,現為不定期租約,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無押金,據在場人蕭O甫母親稱廚房 之排水請容易有水倒灌之情形,需常疏通,客廳天花板因祭祀燻黑且有輕微之油漆脫落,本件 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 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標的459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 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 不得於拍定後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 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