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偕同地政履勘現場,債權人稱建物現由債權人居住、租客呂美倩 居住二樓一間套房。建物曾發生火災,有重新裝潢,二樓廚房磁磚有因火災燻黑,另二樓廚 房;餐廳有漏水。三樓有油漆剝落,漏水等情。 二、建物有增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請投標人注意,如經 行使優先承買,則就拍定時所預繳之保證金無息發還。 五、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第1595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有上開使用情形。本院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 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請應買人參考、注意。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 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