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181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債務人黃心福提出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承租人為林○誠,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6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