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本件無抵押權之設定。 五、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於本院113年6 月20日現場測量時,經鎖匠開鎖,發現二樓屋內有傢俱,並 與同棟一樓及三樓有內梯相通,且僅得由一樓大門進出,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結果,該建物目前係共有人莊福益 之子莊偉熙基於親屬關係占有使用,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 稽,拍定後點交。又如有其他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本件 建物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 件,惟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 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 偵辦。 六、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 險,不得異議。 七、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 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 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 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 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 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