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10009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7月2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媳羅小姐在場,稱房屋為其與丈夫共 同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同年9月2日函覆為第三人潘○廷居住 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7日士檢迺平禮112他3262字 第129070498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 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 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 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 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 買。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