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本件建物現無出租,為 閒置待變價狀態,有一機械式停車位,編號1號,無增建,亦無特殊情事等等。 二、本件拍賣標的目前無人占用,拍定後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113年12月 27日經函復稱:本件經查詢新北市政府、核能安全委員會、凶宅網等網站,應無海砂屋、輻 射屋、非自然身故等情事,地震受損需所有權人向新北市工務局查詢,經現場外觀勘查並無 火災受損狀況,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布為主等等。 四、此外,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106年11月29日,謹供應買人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標的均無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 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有 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 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 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 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 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 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 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 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一、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二、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