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2年12月14日查封筆錄,據在場人范O仁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其承租居住使用,並 經其稱客廳角落落地窗原有輕微滲水,但有修復,不確定之後是否會再漏水,並表示本件拍賣 標的房屋並無積欠管理費,每月管理費約新臺幣1960元,無停車位。另查前揭在場人之配偶李O 偉所具房屋現況陳報聲明狀,本件拍賣標的房屋客廳、浴室出水口與洗手台排水口有滲漏水, 拍賣標的房屋為其租用,租用期間112年2月起,每月租金16000元,但忘記租約是1年或2年,因 拍賣期日已逾上開租約到期日,如租約期滿後有續租或另有他人占用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1 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均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查訪紀錄,警員訪查社區總幹事表示其擔任社區總幹事12 年,尚未聽聞本件拍賣房屋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發生。 三、依桃園市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案 商業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 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其上有法務部調查局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一併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 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