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113年9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由債務人之子開門。地政人 員稱1、2樓有部份增建,3樓為增建(暫編1422建號,第一層有5.52平方公尺佔用鄰地)。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 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399地號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 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142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第一層有5.52平方公尺佔用鄰地,惟實際使用占有權 源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