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030建號拍定後點交,939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㈡民國113年10月4日現場查封時,管理員在場表示車位位於地下室,貼有45號-4樓之標示,並 稱該社區為海砂屋。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㈢民國113年11月15日現場測量時,1030建號經開鎖入內檢視為空屋,無傢俱或其他遺留物,已 斷電,屋況不佳,天花板及牆壁有水泥剝落,鋼筋外露,其中5樓天花板幾乎整片崩落,頂樓平 台僅以鐵皮搭設頂棚,未作其他使用,公用樓梯僅到4樓,頂樓平台必須由1030建號內部出入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