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依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據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子容O堅稱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使用,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政人員於現場指稱拍賣標的無增建。依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本案建物於凶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之事件」、「本案勘估標的是否為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經觀察建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露、泥塊斑駁之情事,應無此受創現象;惟仍須經科學儀器時側方可確認氯離子含量是否超標」。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二、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設定他項權利使用情形:無抵押權設定。五、本件拍賣之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