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依據本院113年12月10日履勘筆錄,警方稱1718建號建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屋內隔作 分租套房使用,有3間套房、3間雅房,共6間房,另有2間廁所,無漏水;其中4號房承租人為第 三人卓先生、2號房承租人第三人陳先生稱其5年前即居住在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 區;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2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3619944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12月13日核輻 字第1130019076號函覆,未包含於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2 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688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分局113年12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84950號函覆,經查詢有相驗紀錄,惟當時並無開 立死亡證明書,無法確定實際死亡原因。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 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