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67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承租人嚴慧玲稱由其二哥陳禾輝向債 務人承租,租約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每月租金新臺幣6,500元(含管理費),無約定租約終止 日期,由陳禾輝匯款給債務人。據債務人表示本件拍賣標的標的有漏水,無增建且無車位,並 否認有出租給陳禾輝、嚴慧玲,陳禾輝、嚴慧玲也無支付租金給她。目前雙方有刑事訴訟,請 投標人注意。因位於山區,4樓即建物7樓。標的349地號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48521南北兩側之 松林路;標的356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方約60公尺,其上有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358地號位 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90公尺,其上有雜木林,無路可達。349、356地號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 區,358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354地號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6月27日北市消指字第1131257477 號函覆,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6月26日止未曾受理火災及救護案件;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6 月28日核輻字第1130009941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7月13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172758號函覆,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 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7月3日新北工建字第1131258590號函覆,無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相關 資料可稽。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 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已有第三人於本院查封(112年12月20日)前即居住使用,故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