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7551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5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未配賦停車 位;703地號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747、749號前,其上有停車場,其餘部分由康寧街751巷 道路及道路中央噴水池造景占用,債務人稱前開停車場無停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