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5959建號(不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發現建物配賦位於B1之4號機械停車位,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 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113年12月31日函復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