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2258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兒子蘇○列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人居住使用,係向債 務人承租,並提出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之紀錄為證,租賃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 日,每月租金1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 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