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775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女兒蘇○婷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未出 租或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 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