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4811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7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胡玉騐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屬自住,編號457號停車位在B2。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本件如債務人胡玉騐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個標開標之順序。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1標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