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合併拍賣,均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 依本分署 112 年 11 月 20 日查封筆錄及 113 年 10 月 28 日不動產勘測筆錄記載現使用狀況: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到場陳稱,目前房屋無人居住,供堆放雜物使用,無出租無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如何,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三、 本件 5195 建號點交,其餘拍賣標的為共有,不點交 。有關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管理物業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機關單位洽詢解決,本分署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 土地與建物調查:
1.前經本分署於 114 年 2 月 11 日函查桃園市政府及相關機關,拍 賣標的未有火災、非自然死亡等報案紀錄、 非屬列管有案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 。
2.本分署 114 年 3 月 24 日向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及桃園市桃園區地政事務所函詢拍賣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回覆: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89 )桃縣工建使字第桃 02007 號使用執照。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則查復:拍賣土地非法定空地。
3.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4 年 3 月 28 日桃都開字第 1140010106 號函表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位於第二種住宅區。
4.鑑於資源有限,縱經本分署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土地建物絕無 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
六、 優先承買權相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8 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11 點之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是本次併同拍賣義務人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桃園市桃園區國聖段 5195 建號 以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桃園市桃園區國聖段 692 地號),基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七、 其他注意事項: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35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2.拍定後,如拍賣公告與不動產現況不符,例如:地號或建號有誤、徵收、拍定後發現土地房屋占有情形與本分署調查之占有情況不符,或地政事務所指界或測量情形與實況不符,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人或應買人資格有限制,或不動產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的情形等,本分署得撤銷拍定,已繳的保證金無息返還,拍定人、債權(務)人均不得 異議,不同意之投標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投標。
3.優先扣繳之地價稅,僅算至拍定日為止 但若對關於拍定日期有涉訟者,算至訴訟確定日 ));自拍定日翌日起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之地價稅,由拍定人負擔。依土地稅法第 51 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