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經本院定期113年11 月19日履勘現場結果:債務人於在場稱,建物目前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社 區停車位為公有,一年抽籤一次,目前由債務人使用之停車位係位於地下2樓編號18號。本件建 物部分拍定後點交。本件停車位,因係拍賣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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