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本件法院於113年5月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許俊郎在場稱標的建物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經地政人員陳稱頂樓有增建。於現場調查發現有地震受創及嚴重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法院於113年11月1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許俊郎在場稱頂樓增建須經過公寓共同使用之樓梯才會到達,頂樓除雨遮外鐵皮圍起之增建,現由債務人使用,另頂樓雨遮及鐵皮屋均係由債務人出資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409、2682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268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保存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