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434建號、2242建號拍定後點交。二、民國113年9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李○玲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現場照片顯示客廳有壁癌,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2442建號係未登記建物,於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40948號)查封時發現與主建物( 434建號)內部相通;部分占用鄰地287地號,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 ,請應買人留意。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12月4日函覆稱:2442建號建物係 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另記載「公有地專案」。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