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 拍定後點交:
108年 4 月 1 日查封時,義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經囑託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至現場查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於 113 年 11 月 29 日查訪時現場有 第三人陳稱租房才剛 3 天,租金及租約等未陳報,惟其承租係在本分署查封之後,不得對抗移送機關及併案債權人。現 場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三、 本件 標的中之土地係屬都市計畫內之第四種住宅區 。備註二、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35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訂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