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法院113年6月間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其一人獨居,屋內有漏水,是否輻射屋不清楚,其稱│其子曾在家自殺。頂樓增建無內梯,增建天花板部分有嚴重壁癌,增建有一層半,增建的第二層無放置家具、無門、雜物間。 二、法院於前案102年間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建物現係家人居住,頂樓有增建,係從公共樓梯進出,其稱5樓房屋債務人的兒子曾在屋內上吊死亡。債務人稱房屋不是海砂屋、輻射屋,也沒有地震火災受創情形。5樓為房間、廁所各一間,水電與5樓共用,另6樓亦有增建。頂樓之增建,天花板有修補痕跡,前案債權人代理人稱無漏水痕跡,惟經執行人員肉眼檢視,5樓房間、客廳樑棟有崩裂之情形、客廳餐桌上方似有漏水痕跡。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1055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八、本件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