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據第三人王○發稱現由其與債務人即共有人王盛立共同居住使用,頂樓係王○發四、五十 年前與胞姊共同出資建造,無獨立水電,亦無獨立出入口,二樓格局為一廳、一房、一廚,頂 樓增建為二房、一衛浴。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三種住宅區。 二、拍賣之81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2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20676 號函,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 人注意。 三、據第三人王○發稱建物有輕微漏水;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 12年5月15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980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 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5月15日會輻字第1120007027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 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於112年6月8日發生燒炭自殺死亡事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 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117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 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 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