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2206建號建物現由建物共有人陳玄宗居住使用,地下室並無人使用,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建物共有人提出64使字2398號使用執照及忠孝高級公寓住宅承建契約書等影本,並稱使用 執照載明有地下層面積,並註記作為防空避難室,且據忠孝高級公寓住宅承建契約書所載地下 室使用權歸由一樓所有權人使用,故地下室之房屋稅與1樓之房屋稅合併由1樓住戶繳納;經本 院113年11月19日現場履勘時,地下室出入口為1樓建物內及公共梯間,皆有樓梯可進入,地政 人員稱地下室部分早年未併同主建物辦理所有權登記,推論為起造人所有,無法測量並登記為 一樓所有,亦無法以臨時建號編定辦理查封登記,區分所有部分與共同使用部分為不可分離之 一體(內政部台內地字第355662號函參照),上開地下層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地下層之使用權歸屬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5519建號建物為1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大安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時,仍須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現況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 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四、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