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121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拍定後不點交。404、405、406、40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113年9月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承租人鄒先生在場稱,建物為三房一廳一衛,其中二房再轉租予友人。下雨有嚴重漏水情形,廚房、主臥室、客廳、廁所都有漏水。114年4月28日履勘現場時,第三人鄒先生、趙先生在場稱,建物為二人共同居住,由鄒先生與債務人訂立租約,租期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鄒先生並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予趙先生,惟現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