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查封時在場第三人林○長稱,現由建物共有人林○齡及其家人居住使用, 無分租他人,廚房後面增建範圍曾經測量過,屋況未曾改變。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4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8599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 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 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58年4月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 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3年4月26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33048568號函覆,未發現有非 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4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15906號函覆,非 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 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拍賣之486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0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36044529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現場勘查無施工中興建情形,依現行「臺北市 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予以拍照存證列管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 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