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已出租第三人,於B3有汽車車位(編號281), 另履勘現場時,債務人之友人在場表示目前無人居住,屋內仍有部分家具。另據債權人查報稱 目前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 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本件停車位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且拍定後應買 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如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自住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 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 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 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