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704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內部雜亂,顯已無人居住。依立詮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114年1月24日之鑑定報告,依建物測量成果圖,拍賣標的704建號分割自其他建 號,惟現況無明顯區隔,拍賣標的所在大樓,電梯無法使用,出入口處鐵捲門半開,樓梯 棄置雜物,除一樓為店面使用外,其餘樓層應為閒置,室內棄置雜物,室內牆、窗多處塗 鴉,拍賣標的661、66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18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1 754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3月14日核輻字第114000 367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分局114年3月3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43027672號函覆,經查約於民國61年間該大樓曾 有人跳樓身亡,惟發生細部樓層是否為120號3樓無法查明;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 2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1061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 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 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拍定後點交。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